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市财政、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