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市财政、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