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建立第三方评估和结果运用机制。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拟定和实施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项目前,应当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