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应当依法拓宽社区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提高社区各类主体协商能力,健全基层多方协商机制,促进社区协商共治。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居(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村)民议事会制度,引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运用协商成果。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举居(村)民议事会。居(村)民议事会受居(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协商议定社区公共事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