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