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发展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社区发展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以居民满意度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社区发展治理、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