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村)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