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向居民公开并接受监督:

(一)居民权益事项;

(二)社区公共建设事项;

(三)社区公共管理事项;

(四)社区公共安全事项;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