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保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发展治理给予扶持,为社区活动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维修等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