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发展第十七条有效乡村社区发展应当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生态价值转化,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和资产,依法通过股份制、合作制、租赁等形式,积极参与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