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