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