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区发展治理的情况,作为评优、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的重要因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