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