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本市应当坚持有机更新理念,传承历史文化基因,融合现代时尚元素,实现社区空间可共享、建筑可欣赏、街区可漫步,提升社区居住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促进社区形态改善。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专业人才作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老旧院落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公共空间更新、特色街区打造、川西林盘保护等社区形态更新工作,引导和支持居民参与社区形态更新的建设和监督。
规划和自然资源、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形态改善相关规划和导则,并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