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实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具体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八)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六)组织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产业发展等。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报柳州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延续传统选址,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柳州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柳州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柳州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六)村落发展定位及途径;
(七)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八)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保护和发展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区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应当突出重点,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村级联络员制度。村级联络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民中推荐,负责传统村落相关政策宣传、协助监督项目实施、日常巡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要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一)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构)筑物;
(二)具有代表性的祠堂、庙宇、鼓楼、风雨桥、戏台、连廊、芦笙柱、寨门、碑刻、古井等;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相关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原则上实行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貌整治方案,组织传统建筑工匠参与传统村落风貌整治。
对影响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对影响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风貌整治完成后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重点保护传统建筑有损毁风险,维护修缮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修缮技术咨询服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与传统村落的风貌相符。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区)应急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工匠名录并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同时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传统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传播活动,可以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捐资、捐赠、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与监测、评估。
经检查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传统村落,在后续保护资金和项目安排予以优先支持。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认定不再符合入选条件且无法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柳州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通报。
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和风貌整治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破坏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传统村落监督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