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和重点保护传统建筑显要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在传统村落显要位置设置分区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