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擅自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耕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重点保护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五)移动、损毁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