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引导村(居)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功能提升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与传统村落的风貌相符。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