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