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