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需要,给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