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无偿推荐符合当地民居特点、民族特色的住宅设计图给村(居)民使用。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