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要做好环境整治,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