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点保护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重点保护传统建筑有损毁风险,维护修缮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修缮技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