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