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或者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标识、户外广告,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