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