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传统建筑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为重点保护传统建筑:

(一)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构)筑物;

(二)具有代表性的祠堂、庙宇、鼓楼、风雨桥、戏台、连廊、芦笙柱、寨门、碑刻、古井等;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相关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原则上实行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