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柳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