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划和风貌整治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破坏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传统村落监督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