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实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具体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八)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