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发展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产业发展等。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