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工作的进行。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柳州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柳州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柳州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