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20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民族民间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肃北蒙古族长调、民族舞蹈等表演艺术;
(三)传统蒙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四)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法、手稿、经卷、文献、书法、绘画;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传统祭敖包、祭火祭祀活动,那达慕节庆活动,民族婚礼、礼仪、习俗;
(七)传统蒙古包、马上用具、骆驼用具、服饰、刺绣、马头琴等器具设计制作工艺;
(八)传统特色饮食制作技艺;
(九)各民族其它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学术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章调查与名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建议名录,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遵纪守法,爱国敬业。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2名以上人员具体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收藏有相对完整的该项目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一)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具有广泛群众基础;
(三)生产生活传统习俗保持较好,建筑特色鲜明,并有一定的规模。
第三章传承与传播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经卷、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传授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场所;
(三)采取保护措施,完整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
(四)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新人;
(五)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展示、宣传活动。
(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
(四)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活动;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育竞赛、文艺表演、学术研讨等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蒙古族服饰的保护,利用重要节庆适时组织开展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濒危项目抢救、征集和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建立数据库,研究、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成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展演展示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等的整理、出版;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给予补助;
(七)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工程建设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
(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二)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