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学术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