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为自治县民族传统文化乡(镇),实行整体保护:

(一)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具有广泛群众基础;

(三)生产生活传统习俗保持较好,建筑特色鲜明,并有一定的规模。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