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