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经卷、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