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被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2名以上人员具体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收藏有相对完整的该项目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