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三)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