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八条有效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由单位或个人申请。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由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