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