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