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传授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场所;(三)采取保护措施,完整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四)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传承新人;(五)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展示、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