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名录,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