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8月30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域、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标志、景观灯饰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
(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
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外部立面变更、修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原建筑风格,外沿距原墙体距离不得超过0.3米。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的墙体外立面、门前、窗外、阳台外、外走廊堆放、吊挂设施和物品;
(二)在护栏、路牌、电(灯)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
(三)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四)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五)在户外屠宰禽畜。
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及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并恢复原状。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
(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
(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第五章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陈旧、破损、到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临街门面牌匾应当一店一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陈旧破损、画面污损、字体残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者更换。
第六章景观灯饰容貌管理
(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一)设施美观、安全、环保、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修饰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变更、修饰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的,按照违法变更、修饰立面面积每平米处以1000元罚款;
(二)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按照应当设置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罚款;废水、泥浆随意排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擅自设置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物品、工具或者车辆:
(一)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每头(只)处以50元罚款;
(二)在户外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50元罚款;屠宰畜类的,每头(只)处以500元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的,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集贸市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或者环境不整洁、经营设施不完好的,对市场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五)临街的经营者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的,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六)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的,对预售车辆停放者处以每辆1000元罚款;
(七)户外广告设施陈旧、破损、到期、失去使用价值未整修或者拆除的,按照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八)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要求和时限在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标志、悬挂标语等宣传物品的,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