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八条有效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