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域、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标志、景观灯饰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