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