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