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具有历史价值和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