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标志、悬挂标语等宣传物品,应当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要求和时限设置、悬挂。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